2010年《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知识竞赛资料
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3.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双推)
4.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5.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6.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7.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9.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10.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11.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1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13.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14.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1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
16.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普通话名称及定义
1.汉民族共同语名称变化经历
春秋战国时期叫做“雅言”。“通语”是汉代及以后几个朝代的汉民族通用语,一直沿用到元代。
明清两代的共同语称作“官话”。从清末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叫做“国语”。
新中国成立后,1955年10月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期间,汉民族共同语的正式名称正式定为“普通话”。
2.普通话的定义及标准
1956年2月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推广普通话的指示,把普通话的定义增补为“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这个定义从语音、词汇、语法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普通话的标准。 “普通话”中“普通”二字的涵义是“普遍”和“共通”。
普通话,是现代汉民族的共同语、现代汉语的标准语,以及我国各民族通用的语言,同时也是我国的官方语言,以及《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推广的语言。
三、国家推广普通话的方针和基本措施
1.推广普通话的方针
1992年把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方针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2. 推广普通话的基本措施
(1)量化评估
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的市区在2002年左右初步普及普通话,一般省辖市和地区(州、盟)行署所在城市在2005年左右初步普及普通话,县级政府所在城镇2010年以前初步普及普通话。
(2)普通话水平测试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依据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评价个人掌握普通话规范程度和运用普通话能力的一种语言考试。
(3)推普周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及要求
1.普通话水平测试简介
1992年,《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开始试行,1994年10月起,随着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在全国陆续开展,这个《等级标准》逐步提高了社会认知度。1997年12月,国家语委正式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
普通话水平测试(PUTONGHUA SHUIPING CESHI,缩写为PSC)是我国为加快共同语普及进程、提高全社会普通话水平而设置的一种语言测试制度,是测查应试人普通话规范程度、熟练程度,并认定其普通话水平等级的国家级口语考试。
2.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及要求
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把普通话水平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划分甲、乙两个等次。三级六等是普通话水平测试中评定应试人普通话水平等级的依据。
一级(标准的普通话)
一级甲等(测试得分:97分-100分之间)
一级乙等(测试得分:92分-96.99分之间)
二级(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二级甲等(测试得分:87分-91.99分之间)
二级乙等(测试得分:80分-86.99分之间)
三级(一般水平的普通话)
三级甲等(测试得分:70分-79.99分之间)
三级乙等(测试得分:60分-69.99分之间)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测试对象和行业标准
1.测试对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至现年满18岁(个别可放宽到16岁)之间的下列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
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师范院校毕业生;
广播、电视、电影、戏剧、以及外语、旅游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毕业生;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
从事电影、电视剧、话剧表演和影视配音的专业人员;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
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及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 。
2.行业标准
根据各行业的规定,有关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标要求如下:
中小学及幼儿园、校外教育单位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其中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
高等学校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现代汉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
报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师范类专业以及各级职业学校的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
国家公务员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三级甲等。
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甲等,其他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达标要求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规定执行。
话剧、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等表演、配音演员,播音、主持专业和影视表演专业的教师、学生,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一级。
公共服务行业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员、营业员、话务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甲等,律师、商业、邮政、电信、文化、铁路、交通、旅游、银行、保险、医院、信息产业等行业中一般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
六、《汉语拼音方案》
汉语拼音方案是给汉字注音和拼写普通话语音的方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拼音方案。
1955~1957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 汉语拼音方案委员会”研究制订,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该方案采用拉丁字母,并用附加符号表示声调,是帮助学习汉字和推广普通话的工具。
从1958年秋季开始在全国小学教学。1977年联合国地名标准化会议采用拼音字母作为拼写中国地名的国际标准。1982年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用拼音字母作为拼写汉语的国际标准。中国对外书报文件和出国护照中的汉语人名地名一律用汉语拼音字母书写。
汉语拼音方案分为五个部分:字母表(26个)、声母表(21个)、韵母表(39个)、声调符号(4个)、隔音符号(1个)。
七、普通话音系简介
1.声母
声母是汉语音节开头的辅音。普通话有21个辅音声母,不同的声母是由不同的发音部位和发音方法决定的。汉字中有的音节没有声母,如:“语言”yǔ yán(拼式中的“y”是隔音字母,不是声母)这种情况叫零声母,这种音节叫零声母音节。
2.韵母
韵母是音节中声母后面的部分。普通话有三十九个韵母,韵母按结构可以分为单元音韵母、复元音韵母和带鼻音韵母三类。
3.声调
声调是音节的高低升降形式,它主要是由音高决定的。声调的音高是渐变的、滑动的。声调在汉语中的地位非常重要,有着区别意义的作用。
普通话有四个声调,即阴平、阳平、上声、去声,也可以依次称为第一声、第二声、第三声、第四声。描写声调的发音高低通常用五度标记法。
4.说话或朗读时,要把音节组成词、句连续发出,形成语流。在连续的语流中,音节之间、音素之间、声调之间相互影响,就会产生语音变化,这就是语流音变。
普通话语音中常见的音变现象有:变调、轻声、儿化、语气词“啊”的变化等。
(1)两个上声连读,前一个上声变成阳平,即由214变成35。(美好)
(2)“一”在去声前读阳平(一段),在非去声(阴平、阳平、上声)前读去声(一颗)。
(3)“不”在非法去声前读原调去声(不好),在去声前读阳平(不会)。
(4)普通话的每一个音节都有自己的声调,可是在说话的时候,许多音节往往失去原有的声调,变成一种又轻又短的调子,这就是轻声。轻声是一种特殊的变调。
轻声的读音决定于前一音节的不同声调。情况大致是:上声后面音最高,阴平、阳平后面次之,去声后面最低。
(5)化指的是普通话里的后缀“儿(er)”常常与它前一音节的韵母结合成一个音节,并使得这个韵母带上卷舌音色的一种音变现象。
这种卷舌韵母就叫“儿化韵”,如“花儿”huār。其中的“儿”不单独发音,不是独立的音节,只是一个符号,表示在发“花”音节时要加上卷舌动作,带上卷舌音色彩。
七、规范汉字
所谓规范汉字,是指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
简化字以1986年10月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收录的简化字为准。《简化字总表》所收对照的繁体字法即为不规范字,一般在面向社会公众的场合中停止使用(翻印出版古籍、文物古迹、书法艺术作品除外)。
正体字以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选用的字为准。与此相对的异体字不再使用。
传承字是指历史上流传下来沿用至今,未经整理简化或不需要整理简化的字。如:人、刀、土、大、小、山、川、王、田、日、月等。
规范汉字的字形以1988年国家语委和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与此相对的旧字形即为不规范的,不再使用。
除上面所提的《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外,作为现行规范汉字的依据的还有:《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计量局1977年发布)、《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以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视部1985年12月公布的修订本为准)、《现代汉语常用字表》(国家语委、国家教委1988年发布)、《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总局发布,1981年5月1日起实施)。此外,从1955年3月30日到1964年8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分九次更改了35个县级以上地名中的生僻字,更改的生僻地名字总数37个,单字34个。这也是现行规范汉字的一个依据。